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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18

伦敦法律系柳鑫:看德国有哪些措施贿赂受贿


贿赂受贿德国官方在治理贿赂方面的措施作用
(一)政府部门
1.设立反腐败机构。德 国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行贿的后果并不仅限于行贿人和受贿人,行贿还会产生一连串的严重后果,最严重的将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和德国的经济利益以 及民众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因此,各级政府部门都设有内部监督机构并设立防腐联系人,一旦发现腐败现象,防腐联系人有义务向上级报告。    此外,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在联邦层面上没有统一的反腐败机构,相反,各联邦州在治理贿赂方面却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的州如柏林设反贪中心,属市议会领导。有的州如北威州设监察专员,属内政部国秘(副部长)领导。
2.设立贿赂黑名单。北威州设立了专门的贿赂黑名单,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从而对企业施 加经济压力使其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使用贿赂手段。目前透明国际德国分部正在要求德国联邦和所有的州都设立贿赂企业黑名单,但因为黑名单关系到企业在五年内 的商业命运,因此实行起来阻力很大。德国政府正在考虑在新的采购法中加入相关内容。
3.重预防措施。伦敦法律系柳鑫:德国治理贿赂受贿措施德 国政府深知不仅要在贿赂发生后严加查处,更要在源头防止贿赂的发生。联邦内政部曾在2004年7月30日颁布了一项规定,要求所有联邦部门采取措施预防贿 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如要求严格挑选较易受腐败威胁的部门工作人员,敏感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即满5年就得换岗。
4.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1999 年以前,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行为以及企业在国外的贿赂行为并不受德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随着1999年《OECD防腐败公约》的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 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加上1997年通过的《反腐败法》和2004年颁布的《联邦政府 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止腐败行为的条例》以及联邦内政部颁布的其他几项针对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法令,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大网正全面张开,且越来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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