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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18

新加坡法律系柳鑫:商业贿赂受贿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研究界定
  国外对商业贿赂手段的界定十分宽泛,把用来交换的利益好处都认定为贿赂。新加坡法律系柳鑫:贿赂受贿研究例如,日本将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新加坡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规定更为详尽。
《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条对作为引诱或酬金的“报酬”界定为:(a)金钱或者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金、佣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或任何形式的财产性利益,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b)任何职位、就业或者合同;新加坡法律系柳鑫:贿赂受贿研究(c)任何贷款、合同债务或其他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支付、免除、清偿或清算;(d)任何其他服务、好处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提供保护使之免受任何刑罚、褫夺资格的处分或逮捕,……还包括行使或放弃行使某种权利、职权或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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