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ors Connect

qazwsx000 follow

@qqu001

Followers0

Blogs28

Video0

Comments0

06-10-2014

家用分体式空调到一份标准:

http://www.mhi-ac.com/Products/air/Split/Split.aspx

  家用分体式空调到一份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001版)请注意,这是GB头的,是国标,也就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中规定了户式中央空调的必须达到的效果: 冬季空调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温度 18~22℃;室内工作区风速 <0.4m/s; 新风换气次数 1.0次/h ;夏季空调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温度 24~26℃ ; 相对湿度 <65% ; 室内工作区风速 <0.5m/s ;新风换气次数 1.0次/h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应小于0.15mg/m3 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至主要房间的噪声级应小于46**(A)。 也就是说,对于KFS送给我们的空调,必须能够达到以上标准,才可能通过验收。而当初样板房中的那台空调,正是因为无法达到标准,才足以成为使得KFS挠头的鸡肋。如果没有这个标准,KFS大可当时就拍板,我们也就不会看见150块退钱方案的产生。金盛地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KFS,作为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KFS,现在面临的解决方案现在只有两个:第一、以150元鲜活人民币利诱业主,协议取消相关合同条款。即使得业主放弃此项权利。第二、选择其他可行空调设计方案,能够达到以上标准,已达到交付标准。而部分业主的关于KFS会供应劣质空调的担心,我认为纯属多余。因为户式中央空调的生产厂家,基本上都是一些大型企业,技术实力都不是普通空调厂家所能匹敌,因此不存在劣质的说法。而合同中KFS又著明了“品牌”二字,所有中国人都知道这二字的含义,这就使得此条款不会成为“歧义条款”。我没有学过中国的合同法,不过从“海牙规则”这一世界贸易规则中,我们不难得知。对于“歧义条款”,哪一方付的责任更大。因此,我们只要坚持按合同办事,空调问题就能解决,大家用不着太担心。  家用分体式空调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热指标法估算确定。  (1) 冬季采暖负荷指标为:单层住宅80~105W/m2多层及高层住宅45~70W/m2   (2) 夏季空调负荷指标为:80~90W/m2 ,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 其中围护结构负荷可按经验指标估算,也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表5.0.5中的限值套用; 但这只是估算方法,并不能对KFS起到什么制约作用。就如同你买东西,只能对产品本身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出要求。而对于企业是否执行ISO9000标准,也只能是个额外要求。如果产品本身经检验没有问题,我想作为消费者只能买单收货。 但是正如同你说,KFS面临着的问题是他们估算得到的结果,在施工后,实测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因此为了规避返工风险,他们必须在估算时留有足够余量。换句话说KFS需要权衡的是放宽余量和返工带来的成本问题。 因此这些都不归于我们考虑。 至于“品牌”的理解,学过中文的人都能明白,所强调的形容词都是用来辅助观点的,非褒即砭。用在合同中,作为对空调的定性,定为褒义。这本来就不存在歧义,况且即使存在歧义。也应以不利于拟制合同一方的解释为准。因此这也应该不是个问题,KFS也不见得愿意找这个麻烦。 这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 至于空调是否需要KFS配锅炉,也是完全由KFS权衡的,只要达到效果,就成。

©2025 16J.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