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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2020

广州侵犯人格权纠纷律师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36 1006 8863(周律师)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周律师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中山大学与广东商学院等知名法学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大家还记不记得,香港电视剧有这样的一句台词:“嘢可以乱吃,话吾可以乱讲,吾系我可以告你诽谤”(意思就是可以乱吃东西,但不能乱说话,不然我就去告你诽谤)。乱说了话,别人就可以告你诽谤,这是真的吗?对于诽谤这个词的意思,我去查了一下词典,解释为(1)以不实之辞毁人。(2)怨望。(3)进谏。今天我们就把目光集中在解释(1),引用这句台词带出这次的主题-人格权。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1]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定的,因此,所谓的亲吻权,悼念权,未经法律认可,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需求的基本权利。换言之,凡民事主体,均需具备这样的基本权利,无论民事主体是否加以行使其都存在。
二、人格权的分类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权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的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体现。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一般人格权的体现。
三、具体人格权
如前所述,具体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接下来给大家简单地解释一下他们分别是什么。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的生命是指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法律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致力与保障自然人生命的安全和安宁。[2]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3]民法(第七版)魏振瀛。生命权关注自然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即生命存续以及对生命的威胁。而身体权和健康权关注的是生命体没有受到侵犯的前提下身体和健康的问题。身体权关注人身肉体组织安全无瑕疵,健康权关注人体生理机能安全舒适。[4]详细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曾隆兴。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5]民法(第七版)魏振瀛。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除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的权利。[6]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我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7]民法(第七版)魏振瀛。民事主体的名誉包括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所以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嘢可以乱吃,话吾可以乱讲,吾系我可以告你诽谤”。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8]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9]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四、一般人格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是一般人格权的体现。这个对比具体人格权而言抽象很多,对于一般人格权的那么多种解释,我认为最易被理解的解释为人格的尊重和发展以及不受侵害的权利。[10]德国民法总论【德】本德.吕特斯【德】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该权利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和一般组织不享有人格权。自然人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须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第二,不成立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第三,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听起来好像有些复杂,我举一个例子。
乙面部被火烧伤,留有疤痕且面部畸形。一天乙顺朋友到位于三里屯的甲酒吧聚会时,酒吧的安保人员拒绝让乙进入,并稍稍对乙说;你长得太丑了,进去会吓跑其他的顾客。甲侮辱了乙的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未侵害乙的名誉权,也没有侵犯乙的其他具体人格权。甲侵害了乙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乙因此遭受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乙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得到法院支持的类型还有,丈夫因妻子不忠并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小孩而致人格尊严受侵害;祖坟被他人故意损坏而致人格尊严受侵害。
 
参考文献:[1]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2]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3]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4]详细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曾隆兴
[5]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6]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7]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8]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9]民法(第七版)魏振瀛
[10]德国民法总论【德】本德.吕特斯【德】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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