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2020
广州农村宅基地纠纷律师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36 1006 8863(周律师)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81号13A室(公交站:犀路口站;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周律师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中山大学与广东商学院等知名学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我国宅基地纠纷只是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不明的纠纷和宅基地侵权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解决宅基地纠纷有三种途径:1、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即由人民政府解决;3、司法解决,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处理;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若有此类纠纷,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异常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应有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或以骗取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应当退回宅基地。
2、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买卖和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必须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土地入股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宅基地。
3、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任何人不得在已分配宅基地基础上再要求收回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抢占、多占的宅基地,一律无效,应当退回。
4、未经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地界有争议的,地界明确的,有明确的前后左右四至界限的,以现有四至地界为准,而不以实际面积为准;地界不明的,应参照长期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解决。
5、关于宅基地被国家合法征收或征用时,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并依法获得国家补偿。如果征用或征收违法时,使用人可以依法拒绝。
6、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建房使用,若建房时对方知道并不提出异议的,且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7、土地改革时已没收的宅基地,已按规划给个人的,归个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确定的,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经过合法途径调整收归集体所有的,经乡、村集体分配给新的村民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在要求收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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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中山大学与广东商学院等知名学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我国宅基地纠纷只是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不明的纠纷和宅基地侵权纠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解决宅基地纠纷有三种途径:1、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即由人民政府解决;3、司法解决,即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处理;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若有此类纠纷,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异常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应有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或以骗取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应当退回宅基地。
2、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买卖和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必须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得以馈赠、土地入股等方式擅自转让。非法转让的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宅基地。
3、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的,任何人不得在已分配宅基地基础上再要求收回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抢占、多占的宅基地,一律无效,应当退回。
4、未经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地界有争议的,地界明确的,有明确的前后左右四至界限的,以现有四至地界为准,而不以实际面积为准;地界不明的,应参照长期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解决。
5、关于宅基地被国家合法征收或征用时,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并依法获得国家补偿。如果征用或征收违法时,使用人可以依法拒绝。
6、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建房使用,若建房时对方知道并不提出异议的,且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7、土地改革时已没收的宅基地,已按规划给个人的,归个人享有使用权;没有确定的,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经过合法途径调整收归集体所有的,经乡、村集体分配给新的村民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在要求收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