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2019
邓紫棋告别11年的老东家!艺人与经纪公司真的不能共生共存吗?
近期,邓紫棋与蜂鸟音乐11年的相爱相杀,终于画上了句号。明星的成名之路不易,少不了经纪公司的包装和宣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造星”,从这个角度来看,成名的艺人的确有理由“反哺”背后的东家,但事情往往不会如此简单。前者如李宇春和天娱、王菲与银鱼,后者如火箭少女和麦锐、林更新与唐人,都与经纪公司不欢而散。
细数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情感”破裂案例,我们不禁要问:艺人与经纪公司有没有可能谈钱也不伤感情

其实,经纪公司就是艺人背后的操盘手。一个艺人从岌岌无名到大红大紫,从衣食住行到筹谋规划,光鲜亮丽的背后,都需要经纪公司的运作和投入。
长此以往,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就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相处方式,但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主要有3种模式。
1
压榨型关系
经纪公司垄断所有宣发资源,艺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听从经纪公司安排。利益分配上,经纪公司占据70%甚至更多,而艺人到手的片酬,不仅要扣掉税费,还有化妆、服装、安保等开支,所以处于压榨关系的艺人其实收入不多。
譬如,前EXO成员黄子韬和韩国SM公司的合约结束之前,到手分成不足30%,其父亲更是在微博里透露,称SM公司给黄子韬压了太多工作,导致长期艰苦训练,伤痕累累。
国内的经济公司也是如此,而且为了防止艺人大红后解约,通常还会给刚入行的新人签订一些“霸王”条款,如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给艺人支付报酬,拖延甚至不给尾款。
2
委托型关系
处于这种关系的经纪公司,就类似一个中介结构,主要为明星提供代理服务,进而增加艺人的曝光率,以此提高佣金收入,双方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对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譬如,经纪公司代理明星、艺人、演员,寻找各种工作机会,帮助他们洽谈各种合同。
以委托为出发点的合约关系,对签约双方都是一场博弈,对艺人来说,忌讳合同中出现“独家签约”字样,而对经纪公司来说,也会明确禁止艺人私下承接商业活动和单方面宣布解约。
委托型关系下,经济公司与刚入行新人的分成比例一般为5:5;与关晓彤、李易峰、黄晓明等流量明星的分成比例一般在2:8,最低到1:9的也有。
3
股东式关系
有些经纪公司为了稳住艺人,还会采用合伙人关系,具体表现为:经纪公司高价收购明星的空壳公司或工作室的股份,并要求业绩对赌,或直接对明星进行股权激励。
譬如,唐德影视出价7亿,收购范冰冰没有实际业务的爱美神;暴风科技以10.8亿元收购刘诗诗和赵丽颖控股的稻草熊影视公司60%的股份。
股东关系下,经纪公司处理艺人的业务不再是“点对点”,而是流程化、规模化、体系化。

1
经纪公司要构建多元合作方式
针对新人和当红艺人,经纪公司可以参考日韩的产出型经纪制度和欧美的CAA制度。譬如,日本的杰尼斯事务所,以“造团”形式推新,当“团战”达到一定的影响力,再拆分独立发展,获得更大的市场资源,就像国内的TFboy。
而欧美的CAA制度,主要是针对单个有影响力的艺人,实行的是项目化管理,对造星的各个环节实行“工业化流水线”式的专项细分,艺人在接戏、广告代言、媒体宣传、个人定位等方面,有各不相同的专业人才来规划安排。
2
摆脱“消耗艺人流量”的“赚快钱”方式
经纪公司应该积极利用明星IP特性,更多地推广艺人、及其文化产品价值,不能因为某个明星最近比较火,不顾产品质量地大肆收割流量,赚取快钱。要知道,明星的影响力是可以在多个出口变现的,经纪公司可以在多个内外部平台上,聚合丰富的资源打造出以明星为内核的IP产品矩阵。譬如,明星在文学、影视、音乐、游戏、动漫等领域实现IP的跨界运营。
3
艺人要有契约精神
艺人与经纪公司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追求更大的空间和利益当然无可厚非,但也要考虑到经纪公司的投入产出。一个艺人要获得长足发展,必然要注重“德艺双馨”,而契约精神就是“德”之表现。
纵观娱乐圈的明星,如周润发、梁朝伟、陈道明等,都与经纪公司忠诚于彼此,而那些总是“跳槽”的人,其发展或多或少会受到阻碍。
细数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情感”破裂案例,我们不禁要问:艺人与经纪公司有没有可能谈钱也不伤感情

其实,经纪公司就是艺人背后的操盘手。一个艺人从岌岌无名到大红大紫,从衣食住行到筹谋规划,光鲜亮丽的背后,都需要经纪公司的运作和投入。
长此以往,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就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相处方式,但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主要有3种模式。
1
压榨型关系
经纪公司垄断所有宣发资源,艺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听从经纪公司安排。利益分配上,经纪公司占据70%甚至更多,而艺人到手的片酬,不仅要扣掉税费,还有化妆、服装、安保等开支,所以处于压榨关系的艺人其实收入不多。
譬如,前EXO成员黄子韬和韩国SM公司的合约结束之前,到手分成不足30%,其父亲更是在微博里透露,称SM公司给黄子韬压了太多工作,导致长期艰苦训练,伤痕累累。
国内的经济公司也是如此,而且为了防止艺人大红后解约,通常还会给刚入行的新人签订一些“霸王”条款,如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给艺人支付报酬,拖延甚至不给尾款。
2
委托型关系
处于这种关系的经纪公司,就类似一个中介结构,主要为明星提供代理服务,进而增加艺人的曝光率,以此提高佣金收入,双方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对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譬如,经纪公司代理明星、艺人、演员,寻找各种工作机会,帮助他们洽谈各种合同。
以委托为出发点的合约关系,对签约双方都是一场博弈,对艺人来说,忌讳合同中出现“独家签约”字样,而对经纪公司来说,也会明确禁止艺人私下承接商业活动和单方面宣布解约。
委托型关系下,经济公司与刚入行新人的分成比例一般为5:5;与关晓彤、李易峰、黄晓明等流量明星的分成比例一般在2:8,最低到1:9的也有。
3
股东式关系
有些经纪公司为了稳住艺人,还会采用合伙人关系,具体表现为:经纪公司高价收购明星的空壳公司或工作室的股份,并要求业绩对赌,或直接对明星进行股权激励。
譬如,唐德影视出价7亿,收购范冰冰没有实际业务的爱美神;暴风科技以10.8亿元收购刘诗诗和赵丽颖控股的稻草熊影视公司60%的股份。
股东关系下,经纪公司处理艺人的业务不再是“点对点”,而是流程化、规模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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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要构建多元合作方式
针对新人和当红艺人,经纪公司可以参考日韩的产出型经纪制度和欧美的CAA制度。譬如,日本的杰尼斯事务所,以“造团”形式推新,当“团战”达到一定的影响力,再拆分独立发展,获得更大的市场资源,就像国内的TFboy。
而欧美的CAA制度,主要是针对单个有影响力的艺人,实行的是项目化管理,对造星的各个环节实行“工业化流水线”式的专项细分,艺人在接戏、广告代言、媒体宣传、个人定位等方面,有各不相同的专业人才来规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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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消耗艺人流量”的“赚快钱”方式
经纪公司应该积极利用明星IP特性,更多地推广艺人、及其文化产品价值,不能因为某个明星最近比较火,不顾产品质量地大肆收割流量,赚取快钱。要知道,明星的影响力是可以在多个出口变现的,经纪公司可以在多个内外部平台上,聚合丰富的资源打造出以明星为内核的IP产品矩阵。譬如,明星在文学、影视、音乐、游戏、动漫等领域实现IP的跨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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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要有契约精神
艺人与经纪公司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追求更大的空间和利益当然无可厚非,但也要考虑到经纪公司的投入产出。一个艺人要获得长足发展,必然要注重“德艺双馨”,而契约精神就是“德”之表现。
纵观娱乐圈的明星,如周润发、梁朝伟、陈道明等,都与经纪公司忠诚于彼此,而那些总是“跳槽”的人,其发展或多或少会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