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017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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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我们做人的底线,而不是上限。他让我们知道了如何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知道了在做事情的过程中有了哪些行为标准。在教育行驶的过程中同样也有先关的法律存在着。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等。http://zj.zgjsks.com/
从而纵观全国的考试来看,近几年法律在教师考试中所具有的比例越来越大,比如以辽宁的考试真题来看,这部分知识考点集中,涉及《教育法》的知识比较多,一般来说题型多为客观题。尤其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十分难以掌握。接下来就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知识点:
一、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律责任】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