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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2016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http://www.irongkun.com/

 武汉贷款网讯,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户,由于经营土地面积普遍较小,即使有小额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鉴于交易成本较高,一般也不会主动向银行申请贷款,往往倾向于通过非正式途径进行临时性资金周转,如寻求亲戚朋友帮助等。
  而对于真正需要信贷资金支持的农村土地流转户,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村土地供需双方共同的诉求(供给方预期土地租金会逐年上涨,需求方希望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现实中,其主要采用一年一付租金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能的实现。
  尽管实践中试图尝试引入地上附着物、农机具等与流转户农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资产作为共同抵押物,即通过“农村土地+地上附着物”、“农村土地+农机具”等组合担保方式,**可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多的难题,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一年一付租金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过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农村土地承包户向农村土地流转户提供了商业信用,避免了流转户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如果鼓励流转户不采用一年一付方式支付租金,而是采取一次付清全部租金的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例如每年租金现值1万元、租期10年,这样流转户需要向承包户一次性支付10万元租借费用。
  假定流转户无力支付这10万元的租借费用,或支付完租借费用后生产经营资金出现缺口,那么流转户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支付租金或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模式下,即主要通过剩余租借期租金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再考虑到抵押率等因素影响,这时流转户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最高不会超过10万元。由此可见,这种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并申请贷款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实际上是银行信用对承包户商业信用发生了替代,对流转户而言,没有本质差异,只是两种不同信用形式上的差别。
  主流观点认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从事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商业银行通过加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投入,可以有效地增加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资金投入,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但上述分析表明,在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么难以介入,要么介入后也没有实际提高流转户可用资金水平,最多只是提高了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承包户可用资金水平。
  这些“无地”承包户如果不从事农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可以推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最终相当于被“无地”承包户用于了消费或非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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