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2019
科创板制度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区别
1发行制度的变化:注册制和包容性原则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企业上市由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目前初步预期的审核周期在6-9个月,证监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这与目前香港的制度较为类似,提升了企业注册发行上市的效率。同时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可以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淘汰劣质空壳企业、优化资本市场投资效率。从上市制度角度看:秉承“包容性原则”。科创板上市秉承“包容性原则”,针对科创企业的特质制定差异化5套差异化上市标准,强调以市值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财务指标经营条件;同时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允许红筹企业通过发行CDR的方式上科创板;上市公司子公司可分拆上科创板。多样化兼具包容性的上市标准可以畅通市场入口、充分激发创新企业活力。相较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针对主体类型主要是成长性科创企业,在财务方面,科创板要求较主板创业板更加灵活包容。
2定价制度变化:券商等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定价
科创板强调定价有效性,强化中介的责任。首先通过市场化定价询价,强调定价有效性,同时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本次科创板新股定价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同时放宽战略配售实施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引入发行人和承销商的绿鞋机制,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有望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中介机构“保荐+跟投”,推动中介机构谨慎定价、保荐和审慎,防止短期套利冲动。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中介机构可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当前海外资本市场只有韩国引入了这一机制。通过中介机构资本约束方式,可以消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的利益捆绑,杜绝发行价格虚高情况,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同时可以迫使券商在承销时更加认真、审慎,倒逼券商提高自身的资金实力、研究能力、合规风控能力。
3退市制度的变化:执行和程序更严、关注“空心化”企业
退市制度更加严格。第一、退市的标准。科创板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执行严格退市制度,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市场与财务指标,改善此前单一联系亏损导致的退市效率不足,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健康发展。第二、程序的变化。在程序上明确科创板不适用于暂停及恢复上市、重新上市,并对第一年风险警示标的实施第二年直接退市,相比18年11月退市新规更为严格;第三,科创板专门强调对于营收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企业退市处理(“空心化”企业),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壳”资源价值下降。
退市机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以及财富管理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配合注册制,畅通“入口”“出口”,有利于构建更为平给的资本市场供给体系;2、“空心化”企业“壳”价值见底,有利于遏制恶意投机,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趋于理性。3、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与国际接轨,吸引企业通过CDR境内上市,增强对MSCI、富时罗素等外资吸引力。
国际对标来看,现行退市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2014-2018年,A股市场累计退市企业19家,而美股、港股同期累计退市数量分别为1863和644家。指标方面进行对比发现,美股、A股市场退市标准均采取量化及非量化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而港股市场仅采用非量化退市标准,进一步对量化指标对比,美股侧重于在市值、股东人数及股价方面市场类数据,而A股主要关注单一连续亏损,从非量化指标来看,美股、港股均采用多维度考虑,科创板对退市制度创新、完善,A股国际化更进一步。
退市机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以及财富管理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配合注册制,畅通“入口”“出口”,有利于构建更为平给的资本市场供给体系;2、“空心化”企业“壳”价值见底,有利于遏制恶意投机,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趋于理性。3、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与国际接轨,吸引企业通过CDR境内上市,增强对MSCI、富时罗素等外资吸引力。
国际对标来看,现行退市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2014-2018年,A股市场累计退市企业19家,而美股、港股同期累计退市数量分别为1863和644家。指标方面进行对比发现,美股、A股市场退市标准均采取量化及非量化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而港股市场仅采用非量化退市标准,进一步对量化指标对比,美股侧重于在市值、股东人数及股价方面市场类数据,而A股主要关注单一连续亏损,从非量化指标来看,美股、港股均采用多维度考虑,科创板对退市制度创新、完善,A股国际化更进一步。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企业上市由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目前初步预期的审核周期在6-9个月,证监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这与目前香港的制度较为类似,提升了企业注册发行上市的效率。同时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发挥监督制衡作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可以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淘汰劣质空壳企业、优化资本市场投资效率。从上市制度角度看:秉承“包容性原则”。科创板上市秉承“包容性原则”,针对科创企业的特质制定差异化5套差异化上市标准,强调以市值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财务指标经营条件;同时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允许红筹企业通过发行CDR的方式上科创板;上市公司子公司可分拆上科创板。多样化兼具包容性的上市标准可以畅通市场入口、充分激发创新企业活力。相较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针对主体类型主要是成长性科创企业,在财务方面,科创板要求较主板创业板更加灵活包容。
2定价制度变化:券商等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定价
科创板强调定价有效性,强化中介的责任。首先通过市场化定价询价,强调定价有效性,同时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本次科创板新股定价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同时放宽战略配售实施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引入发行人和承销商的绿鞋机制,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有望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中介机构“保荐+跟投”,推动中介机构谨慎定价、保荐和审慎,防止短期套利冲动。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的“跟投”制度,中介机构可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当前海外资本市场只有韩国引入了这一机制。通过中介机构资本约束方式,可以消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的利益捆绑,杜绝发行价格虚高情况,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同时可以迫使券商在承销时更加认真、审慎,倒逼券商提高自身的资金实力、研究能力、合规风控能力。
3退市制度的变化:执行和程序更严、关注“空心化”企业
退市制度更加严格。第一、退市的标准。科创板吸收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执行严格退市制度,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市场与财务指标,改善此前单一联系亏损导致的退市效率不足,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健康发展。第二、程序的变化。在程序上明确科创板不适用于暂停及恢复上市、重新上市,并对第一年风险警示标的实施第二年直接退市,相比18年11月退市新规更为严格;第三,科创板专门强调对于营收主要来源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企业退市处理(“空心化”企业),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壳”资源价值下降。
退市机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以及财富管理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配合注册制,畅通“入口”“出口”,有利于构建更为平给的资本市场供给体系;2、“空心化”企业“壳”价值见底,有利于遏制恶意投机,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趋于理性。3、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与国际接轨,吸引企业通过CDR境内上市,增强对MSCI、富时罗素等外资吸引力。
国际对标来看,现行退市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2014-2018年,A股市场累计退市企业19家,而美股、港股同期累计退市数量分别为1863和644家。指标方面进行对比发现,美股、A股市场退市标准均采取量化及非量化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而港股市场仅采用非量化退市标准,进一步对量化指标对比,美股侧重于在市值、股东人数及股价方面市场类数据,而A股主要关注单一连续亏损,从非量化指标来看,美股、港股均采用多维度考虑,科创板对退市制度创新、完善,A股国际化更进一步。
退市机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以及财富管理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配合注册制,畅通“入口”“出口”,有利于构建更为平给的资本市场供给体系;2、“空心化”企业“壳”价值见底,有利于遏制恶意投机,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趋于理性。3、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与国际接轨,吸引企业通过CDR境内上市,增强对MSCI、富时罗素等外资吸引力。
国际对标来看,现行退市制度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2014-2018年,A股市场累计退市企业19家,而美股、港股同期累计退市数量分别为1863和644家。指标方面进行对比发现,美股、A股市场退市标准均采取量化及非量化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而港股市场仅采用非量化退市标准,进一步对量化指标对比,美股侧重于在市值、股东人数及股价方面市场类数据,而A股主要关注单一连续亏损,从非量化指标来看,美股、港股均采用多维度考虑,科创板对退市制度创新、完善,A股国际化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