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2-2018
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数字资产系统开发,数字资产交易网站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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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正是火热阶段,各国政策也是在不断更新,然后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的波动也是在不断的有改变的,当然市场有波动,那币的价格肯定也是波动的,虚拟币场外交易系统以及币币交易系统是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交易模式,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热门的,那么问题来了,现在交易所是越来越多的,有很多客户就又想做,确定下来速度又慢,可想而知,肯定是不行的,太晚上线肯定是影响市场的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虚拟币开发,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开发138—2315--3121
指引的监管对象为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根据数字代币的结构、特征以及其附带的权利,数字代币在监管上可能会被视为股票(代表所有权关系)、债券(代表债务关系)和集合性投资计划的单位份额(代表集合性投资计划的权利和权益或可获得集合性投资计划权利和权益的期权)等。功能性代币不受MAS的监管,所以除特别说明包括功能性代币外,本文提及的数字代币皆为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根据《证券与期货法案》第2条,资本市场产品是指任何证券、期货合同、用于外汇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MAS可能规定为资本市场产品的此类其他产品)
此外,指引指出推动数字代币发售或发行的中间机构也将会受到监管,具体包括数字代币发售平台、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以及数字代币交易平台。考虑到数字代币的跨国界性,指引还规定无论数字代币发售平台和交易平台全部还是部分在新加坡外运营,MAS都可基于现行法律对相应平台进行跨境监管。向新加坡公众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即使处于海外,也需遵循新加坡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二)监管要求
若ICO发行的数字代币被视为证券或集合性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必须符合《证券与期货法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简称SFA)的要求。这就包括要求此类代币发行必须按照SFA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在MAS进行登记。(招股说明书一般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业务描述和业务计划、管理结构、所有权结构、战略举措和财务报表的细目等信息,还需经过长期的修改,并提交证监会核准。标准的ICO白皮书通常包括区块链项目的发行原因、设计原理、实现方案等。两者不具备可替代性)
ICO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免于提供招股说明书:1. 一定限制条件下(比如广告活动限制,下同)的小额发行,具体指发行期限在12个月内,募集资金不超过500万新币(或等值外币);2. 一定限制条件下的私募,具体指发行期限在12个月内,发行对象不超过50人;3. 一定限制条件下,发行对象仅为合格投资者;4. 发行对象仅为机构投资者。
对于推动数字代币发售或发行的中间机构,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数字代币发售平台需要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需要对应的财务咨询牌照或者授权;数字代币交易平台需要获得MAS的审批,成为合格的交易所或者符合SFA规定的市场运营商。
在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方面,MAS强调无论ICO发行的数字代币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还是功能性代币,都需遵循《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此外, MAS 计划制定一个全新的支付服务框架(New Payments Framework),涵盖虚拟货币与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之间交易或兑换相关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则。
区块链技术正是火热阶段,各国政策也是在不断更新,然后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的波动也是在不断的有改变的,当然市场有波动,那币的价格肯定也是波动的,虚拟币场外交易系统以及币币交易系统是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交易模式,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热门的,那么问题来了,现在交易所是越来越多的,有很多客户就又想做,确定下来速度又慢,可想而知,肯定是不行的,太晚上线肯定是影响市场的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虚拟币开发,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开发138—2315--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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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引指出推动数字代币发售或发行的中间机构也将会受到监管,具体包括数字代币发售平台、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以及数字代币交易平台。考虑到数字代币的跨国界性,指引还规定无论数字代币发售平台和交易平台全部还是部分在新加坡外运营,MAS都可基于现行法律对相应平台进行跨境监管。向新加坡公众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即使处于海外,也需遵循新加坡对财务顾问的监管。
(二)监管要求
若ICO发行的数字代币被视为证券或集合性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必须符合《证券与期货法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简称SFA)的要求。这就包括要求此类代币发行必须按照SFA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在MAS进行登记。(招股说明书一般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业务描述和业务计划、管理结构、所有权结构、战略举措和财务报表的细目等信息,还需经过长期的修改,并提交证监会核准。标准的ICO白皮书通常包括区块链项目的发行原因、设计原理、实现方案等。两者不具备可替代性)
ICO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免于提供招股说明书:1. 一定限制条件下(比如广告活动限制,下同)的小额发行,具体指发行期限在12个月内,募集资金不超过500万新币(或等值外币);2. 一定限制条件下的私募,具体指发行期限在12个月内,发行对象不超过50人;3. 一定限制条件下,发行对象仅为合格投资者;4. 发行对象仅为机构投资者。
对于推动数字代币发售或发行的中间机构,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数字代币发售平台需要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就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咨询的个人需要对应的财务咨询牌照或者授权;数字代币交易平台需要获得MAS的审批,成为合格的交易所或者符合SFA规定的市场运营商。
在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方面,MAS强调无论ICO发行的数字代币是视作“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还是功能性代币,都需遵循《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此外, MAS 计划制定一个全新的支付服务框架(New Payments Framework),涵盖虚拟货币与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之间交易或兑换相关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