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2015
证监会首度对众筹与双创的关系明确表态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将打破资本市场目前的结构瓶颈,把金融服务直接作用于数量最广大的创业创新实体上,满足其融资需求,从而真正实现实体经济整体的结构转型和调整的目的。”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运成日前表示。
作为监管主体,证监会首次对互联网众筹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系明确表态黄运成表示,发展互联网众筹,对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互联网+”行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互联网众筹之所以能够有效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黄运成认为“是与其自身的特征、功能和市场定位密不可分的。”
再次确认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重要原则
中小微企业是承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主体,其成长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势下,及时便捷地筹集低成本的股权资本已成为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类企业获得成功必须下好的一盘棋。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出现,能够促成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企业形成直接对接,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所面临的融资压力。
投资人仍然是证监会制定管理办法的出发点
“要实现互联网众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好市场运作、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管控市场风险是重中之重。”黄运成说。
同时,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寻找和引导合适的主体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投资,要告诉投资者,众筹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同时,要设计好合理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指标,确立和完善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规范和风险管控标准。
这是两个月来,证监会相关人士对于股权众筹的最新表态。
7月24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在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有市场机构开展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累计超过二百人。
8月7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证监会正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融资在是否进行了公开宣称,是否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投资者对象是否超过200人,是否进行股权众筹募集资金。
邓舸称,检查目的是为摸清股权融资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隐患,一旦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情况,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公告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此后,在证监会对外公开发言中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和监管方案鲜有提及。直至此次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运成的阐述。他同时透露,监管部门正在密切关注和积极研究互联网众筹市场的相关情况和实践发展,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注册制精神的指导下,研究抓紧制定促进互联网众筹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所以还是继续等吧。
作为监管主体,证监会首次对互联网众筹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系明确表态黄运成表示,发展互联网众筹,对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互联网+”行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互联网众筹之所以能够有效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黄运成认为“是与其自身的特征、功能和市场定位密不可分的。”
再次确认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重要原则
中小微企业是承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主体,其成长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势下,及时便捷地筹集低成本的股权资本已成为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类企业获得成功必须下好的一盘棋。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出现,能够促成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企业形成直接对接,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所面临的融资压力。
投资人仍然是证监会制定管理办法的出发点
“要实现互联网众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好市场运作、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管控市场风险是重中之重。”黄运成说。
同时,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寻找和引导合适的主体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投资,要告诉投资者,众筹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同时,要设计好合理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指标,确立和完善众筹平台的行业自律规范和风险管控标准。
这是两个月来,证监会相关人士对于股权众筹的最新表态。
7月24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在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有市场机构开展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累计超过二百人。
8月7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证监会正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融资在是否进行了公开宣称,是否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投资者对象是否超过200人,是否进行股权众筹募集资金。
邓舸称,检查目的是为摸清股权融资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隐患,一旦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情况,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公告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此后,在证监会对外公开发言中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和监管方案鲜有提及。直至此次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运成的阐述。他同时透露,监管部门正在密切关注和积极研究互联网众筹市场的相关情况和实践发展,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注册制精神的指导下,研究抓紧制定促进互联网众筹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所以还是继续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