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2018
商标注册之零售行业商标注册该如如何保护现状?
一直以来,一些做零售行业的老板都是很观注零售行业商标注册问题。因为在商标注册栏目中有个《区分表》那个表里面是没有零售服务对应的服务项目类别,甚至否认零售行业有可注册性。所以一些做零售行业的老板,或者是一些想做零售人都在为此发愁。下面我们乾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零售行业商标注册该如如何保护现状? 由于零售服务大量、客观、长存存在的事实,实务中一般选择《区分表》中与零售服务最接近的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进行注册。但是,零售服务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之后,权利人提供的使用在零售服务过程中的证据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进而遭到撤销,最近二年,基于这种原因被撤销的商标数量较多,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亦随着案例而已经引起更多的关注,加之国际上对该问题的态度已经趋于明确、区分表不断修改,笔者认为,对于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已经到了表态的时候。
一、35类商标注册和保护现状零售服务业均会选择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进行商标注册1、从事零售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均会选择将商标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这些商标的审查并无任何不同,如无法律上的禁止注册或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均会被核准注册。物美、新华书店、永辉YH、沃尔玛、秀水、居然之家、苏宁等、宜家家居、集美家居、集洋百货、龙港百货等大量商标均注册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其中的许多商标历史悠久被认定过驰名商标。2、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否认零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店招牌,进货合同,橱窗布置,宣传册,开业庆典或促销活动照片或相关资料等为“商标使用证据”。一个从事零售服务的公司申请将其商标注册在35类有关服务上,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为高枕无忧。若干年后这个公司可能得到商标被撤销的结果,而这个公司无法提供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证据。笔者将近几年产生的案例列举如下:二、认可替他人推销属于35类服务的司法实践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全国各地多处法院均作出过相关判,认为商场或超市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的使用”上的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在零售服务上的商标进行保护。在商标行政诉讼领域,北京高院也并非绝对否认零售服务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三、零售服务被司法行政机关差别对待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零售服务不能名正言顺的注册商标?难道零售业与其他行业有什么差别,为何在商标注册方面要区别对待?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零售业的性质界定、范围划分和它与其他商品、服务之间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从原因出发,才能更好的分析现状,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零售业是什么?从营销学上讲,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零售服务是现实存在而且非常悠久的行业,其餐饮服务、广播服务等服务一样,均是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技能等提供服务的业务部门,与产品相比,具有非实物性。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零售业广泛存在,更不乏知名企业以及老字号,这些服务业上蕴含着经营者同样的辛勤劳动,苦心经营,至今企业或品牌得以传承。近几年,科技对传统行业的改变日新月益,零售服务业也在改变之中,十几年前,线上零售兴起,短短几年,线上零售已经成为空气一样的存在。而大型超市、商场也好,专卖店、连琐店以及无人超市无人货架等形式的零售,都是客观存在的,形式上的变化还在继续,但零售的实质未改变。
零售业具有共性,但零售业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点是什么呢?可能是零售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门类极广,零售涉及依食住行各方面,例如食品,衣服,工具,化妆品等,零售的形式多样,品牌专卖店,直营店、自营店、百货,均为将他人生产的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多为赚取差价或提成。但这些个性之处并不应该成为将零售服务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的理由。事实上,尼斯分类对零售服务的认识已经发生改变。一,可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零售服务,仅指“为他人服务,将各种不同商品集中陈列,方便顾客选购之服务”,单纯贩卖自制商品者不得申请注册;二、类组的划分:
“将零售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及“特定商品零售”二组群,两个组群之间原则上互不类似,但依一般社会通行惯例及市场交易情况,易使一般接受服务者误认为其来自相同或者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的,则为类似服务。具体如下:综合性商品零售包括:(1)百货公司;(2)超级市场;(3)便利商店;(4)超级商店;(5)购物中心。
特定商品零售则分为:(1)农、畜、水产品零售;(2)食品、饮料零售;(3)布疋、衣着、服饰品零售;(4)家具及装饰品零售;(5)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6)化学制品零售;(7)药物、化妆品零售等多个门类。 零售业蓬勃发展,零售业与新技术紧密结合,创新不断,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新的品牌不断产生,未来的知名商标正在申请,而现有知名零售品牌亦随时面临挑战。现行的商标确权授权实践严重阻碍零售业的发展。 如果你的企业要进行商标注册可是你又不懂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这时你可以找个**机构帮你**商标注册。我们乾程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大家如果有需求,可以咨询我们乾程商标注册:http://www.qc-ip.com
一、35类商标注册和保护现状零售服务业均会选择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进行商标注册1、从事零售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均会选择将商标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这些商标的审查并无任何不同,如无法律上的禁止注册或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均会被核准注册。物美、新华书店、永辉YH、沃尔玛、秀水、居然之家、苏宁等、宜家家居、集美家居、集洋百货、龙港百货等大量商标均注册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其中的许多商标历史悠久被认定过驰名商标。2、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否认零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店招牌,进货合同,橱窗布置,宣传册,开业庆典或促销活动照片或相关资料等为“商标使用证据”。一个从事零售服务的公司申请将其商标注册在35类有关服务上,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为高枕无忧。若干年后这个公司可能得到商标被撤销的结果,而这个公司无法提供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证据。笔者将近几年产生的案例列举如下:二、认可替他人推销属于35类服务的司法实践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全国各地多处法院均作出过相关判,认为商场或超市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的使用”上的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在零售服务上的商标进行保护。在商标行政诉讼领域,北京高院也并非绝对否认零售服务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三、零售服务被司法行政机关差别对待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零售服务不能名正言顺的注册商标?难道零售业与其他行业有什么差别,为何在商标注册方面要区别对待?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零售业的性质界定、范围划分和它与其他商品、服务之间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从原因出发,才能更好的分析现状,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零售业是什么?从营销学上讲,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零售服务是现实存在而且非常悠久的行业,其餐饮服务、广播服务等服务一样,均是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技能等提供服务的业务部门,与产品相比,具有非实物性。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零售业广泛存在,更不乏知名企业以及老字号,这些服务业上蕴含着经营者同样的辛勤劳动,苦心经营,至今企业或品牌得以传承。近几年,科技对传统行业的改变日新月益,零售服务业也在改变之中,十几年前,线上零售兴起,短短几年,线上零售已经成为空气一样的存在。而大型超市、商场也好,专卖店、连琐店以及无人超市无人货架等形式的零售,都是客观存在的,形式上的变化还在继续,但零售的实质未改变。
零售业具有共性,但零售业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点是什么呢?可能是零售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门类极广,零售涉及依食住行各方面,例如食品,衣服,工具,化妆品等,零售的形式多样,品牌专卖店,直营店、自营店、百货,均为将他人生产的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多为赚取差价或提成。但这些个性之处并不应该成为将零售服务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的理由。事实上,尼斯分类对零售服务的认识已经发生改变。一,可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零售服务,仅指“为他人服务,将各种不同商品集中陈列,方便顾客选购之服务”,单纯贩卖自制商品者不得申请注册;二、类组的划分:
“将零售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及“特定商品零售”二组群,两个组群之间原则上互不类似,但依一般社会通行惯例及市场交易情况,易使一般接受服务者误认为其来自相同或者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的,则为类似服务。具体如下:综合性商品零售包括:(1)百货公司;(2)超级市场;(3)便利商店;(4)超级商店;(5)购物中心。
特定商品零售则分为:(1)农、畜、水产品零售;(2)食品、饮料零售;(3)布疋、衣着、服饰品零售;(4)家具及装饰品零售;(5)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6)化学制品零售;(7)药物、化妆品零售等多个门类。 零售业蓬勃发展,零售业与新技术紧密结合,创新不断,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新的品牌不断产生,未来的知名商标正在申请,而现有知名零售品牌亦随时面临挑战。现行的商标确权授权实践严重阻碍零售业的发展。 如果你的企业要进行商标注册可是你又不懂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这时你可以找个**机构帮你**商标注册。我们乾程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大家如果有需求,可以咨询我们乾程商标注册:http://www.qc-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