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17
警惕!“傍名牌”情节严重将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傍名牌”的概念并规定将对“傍名牌”行为予以处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上海慧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申请量在行业中遥遥领先,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
“傍名牌”情节严重将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6年2月曾刊发文章《一些生产者缘何喜欢“傍大牌”》,报道了一些不法企业使出浑身解数,为谋求市场发展“捷径”,以“拿来主义”和“乔装打扮”,拐弯抹角地与一些知名品牌搭上关系。
“治治”香瓜子、“超六核桃”饮料、“周住”牌洗衣粉、“666皮炎平”,这些乍看上去像知名品牌的山寨货,以及在一些大型购物中心和商场一种现象,无论商品名称、商品款式还是标志都与一些国际百年大品牌高度相似的产品,堂而皇之登上这些大雅之堂,消费者稍不留心很容易就被误导。
对这类“傍名牌”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惩处,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傍名牌”的概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附奖赠促销、商业诋毁行为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新法第一方面对混淆行为,即“傍名牌”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分析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此次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杨合庆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傍名牌”情节严重将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6年2月曾刊发文章《一些生产者缘何喜欢“傍大牌”》,报道了一些不法企业使出浑身解数,为谋求市场发展“捷径”,以“拿来主义”和“乔装打扮”,拐弯抹角地与一些知名品牌搭上关系。
“治治”香瓜子、“超六核桃”饮料、“周住”牌洗衣粉、“666皮炎平”,这些乍看上去像知名品牌的山寨货,以及在一些大型购物中心和商场一种现象,无论商品名称、商品款式还是标志都与一些国际百年大品牌高度相似的产品,堂而皇之登上这些大雅之堂,消费者稍不留心很容易就被误导。
对这类“傍名牌”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惩处,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傍名牌”的概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附奖赠促销、商业诋毁行为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新法第一方面对混淆行为,即“傍名牌”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分析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此次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杨合庆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