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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20

劳动争议管辖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二、劳动争议不可约定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里的合同应该是不包括人身属性的合同。而劳动关系与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结论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所地)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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