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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20

“蚂蚁”撼树,对商标权滥用说“不”!

“马里奥特”,侬晓得伐?
这可不是游戏机里的超级马里奥兄弟,而是酒店行业的美国知名企业,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万豪国际集团的子公司。
没错,就是那些听起来就很贵的酒店。
但是,响当当的大公司就能“有(lan)钱(yong)任(quan)性(li)”了吗?
答案当然是,No!勇于撼动马里奥特公司这棵“巨树”的,正是一家名叫蚂蚁公司的国内小微民营企业。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领域的成语新说——“蚂蚁撼树”。
“蚂蚁”“巨树”
锋芒初露
一边是初出茅庐的蚂蚁公司
2015年7月24日,原告上海蚂蚁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登记成立,至庭审时,一共在上海开设有三家咖啡馆和一家酒店,其在经营中使用了以下标识:

一边是参天巨树马里奥特公司
2010年,被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以下简称马里奥特公司)开始推出万豪AC酒店,至庭审时,全球万豪AC酒店已达155 家,但并未在中国开设。
2013年11月13日,马里奥特公司就其商标“
”以及“
”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均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
一来一往
针尖麦芒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
“贵司(指蚂蚁公司)使用的商标中元素‘ac’与我方注册的AC系列商标在读音、含义上相同,外观相近似,容易造成市场混淆。望贵司考虑同意以下条款:1.撤回申请注册的第21009538号商标;2.立即停止在咖啡馆、餐馆、酒店等及相关服务上使用上述商标。”
2018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
“我方使用的商标在含义、读音以及外形上,与贵司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我方与贵司的服务目的、内容与方式等差异较大,不构成相似服务。且贵司并没有在中国开设AC酒店,AC系列商标在中国知名度和显着性较弱。请贵司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发函撤回侵权警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催告之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起诉或撤回侵权警告,原告遂向浦东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
各执一端
对簿公堂
焦点一
什么情况之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本就经营不易的蚂蚁公司,在收到马里奥特公司的侵权警告律师函后,更加陷入了不稳定状态。为了结束这种危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
本案是不是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呢?且听法官细细道来。
首先,蚂蚁公司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马里奥特公司在律师函中指出,蚂蚁公司注册和使用的含“AC”字母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可能构成消费者混淆;且要求蚂蚁公司撤回注册和停止使用含“AC”字母的商标。
其次,马里奥特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马里奥特公司在收到催告函之后的一个月内,未撤回侵权警告,也未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只是对蚂蚁公司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而该异议行为并不能构成商标确认不侵权诉讼的阻却事由。
最后,马里奥特公司的行为可能使蚂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马里奥特公司怠于行使诉权,造成蚂蚁公司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法律关系不明,此种状态很可能影响蚂蚁公司的经营,造成利益受损。
所以,蚂蚁公司确有必要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以结束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状态,保障今后的正常经营活动。http://www.epbiao.com/shangbiaos/29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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