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2017
因专利侵权,索尼移动通信一审败诉判赔910万
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移动中国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西电捷通的经济损失8629173元与合理支出474194元,共计9103367元。
西电捷通公司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号为ZL02139508.X,该专利由西电捷通于2002年11月6日提出申请,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目前仍为合法有效专利。
而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中国)公司系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商,使用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并将相关技术方案用于涉案L39h(Xperia Z1)等35款手机产品由其生产、销售。具体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1.单独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即被告在对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会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等。 2.实施的共同专利侵权行为。 (1)被告作为MT单独一方,未经原告专利授权许可与AP、AS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 (2)被告生产的智能手机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他人实施涉案技术方案提供了帮助。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诉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索尼移动通信: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专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手机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7,179元,合理支出474,194元,合计33,362,373元。
索尼移动通信对于专利侵权的解释是,因为被控专利侵权产品中实现WAPI功能的部件来自芯片供应商,索尼将芯片供应商提供的WAPI芯片组装到手机中,无需在生产的任何环节使用涉案专利。而西电捷通已经许可高通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供实现WAPI功能的产品,该产品是实施专利的专用产品,因此索尼系购买该专用产品后合理使用。无论芯片供应商获得的许可是何种许可、是否收费,都导致索尼的专利权绝对用尽。目前涉案专利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也进行了专利许可的承诺,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被告没有主观过错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极低,赔偿数额也应低于正常的专利许可费。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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