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2019
金交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金交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趙策 I76IO36O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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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挂牌、摘牌、定向融资、产品备案 趙策 I76IO36O996
- 目前国内金交所一大业务品类,【定向债务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定融”),这类产品又可能被称为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融工具、直融计划、定融计划等,皆因各金交所具体实践,产品名称可能有所差别,但究其本质应当为同类业务。
一直以来,这类交易模式作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金融创新产物,市场上一直对其不甚了解,包括监管、金交所从业人员、甚至一些专家学者对这类交易模式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观点一:认为定融本质上属于通道业务。
笔者认为,目前在金交所交易平台挂牌发行的定融产品交易结构,不完全等同于监管认定的通道业务之特征。当然B2B模式单一资金摘牌某一特定定融产品的业务,就与通道业务比较接近了,尤其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券商的单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上层金融产品资金池时。 观点二:定融属于资管业务。
取得资产管理牌照的金交所应当根据《资管新规》及相应资管产品监管规定调整业务模式;未取得资产管理牌照的金交所,应当立即整改,停止资管这一特许金融业务。
从监管角度出发,定融是否涉嫌资管存在争议。资管业务是必须持牌的特许金融业务,部分金交所借定融之名,形成资金池,代客理财,监管当然要杜绝这种非法金融业务。如果将定融定性为资管,将适用《资管新规》,受到统一监管。而没有取得相应资管牌照的金交所,将被勒令停业整顿。
事实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一般是没有资管牌照的,对大多数金交所来说他们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取得资管牌照(当然部分背景强大的金交所或其股东可能持有公募基金等资管牌照)。至于一些金交所,假借金融资产交易之名行资管之实,是明显的违规业务。
那么定融到底是不是资管呢?笔者认为不是,作为直融类业务,一般定融产品是不会形成资金沉淀的,资金投向有且仅有一个,即挂牌方。与资管业务相比,具体差异几何,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观点三:定融属于私募债,私募债就是定融产品的别称。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属于把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了,是在回避定融的交易结构与逻辑,仅仅从其风险高、收益率高,没有被监管明确定性这些表观单纯将其归类为私募债,属于结果论者。但在国外,私募债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在国内,通常也只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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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这类交易模式作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金融创新产物,市场上一直对其不甚了解,包括监管、金交所从业人员、甚至一些专家学者对这类交易模式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观点一:认为定融本质上属于通道业务。
笔者认为,目前在金交所交易平台挂牌发行的定融产品交易结构,不完全等同于监管认定的通道业务之特征。当然B2B模式单一资金摘牌某一特定定融产品的业务,就与通道业务比较接近了,尤其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券商的单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上层金融产品资金池时。 观点二:定融属于资管业务。
取得资产管理牌照的金交所应当根据《资管新规》及相应资管产品监管规定调整业务模式;未取得资产管理牌照的金交所,应当立即整改,停止资管这一特许金融业务。
从监管角度出发,定融是否涉嫌资管存在争议。资管业务是必须持牌的特许金融业务,部分金交所借定融之名,形成资金池,代客理财,监管当然要杜绝这种非法金融业务。如果将定融定性为资管,将适用《资管新规》,受到统一监管。而没有取得相应资管牌照的金交所,将被勒令停业整顿。
事实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一般是没有资管牌照的,对大多数金交所来说他们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取得资管牌照(当然部分背景强大的金交所或其股东可能持有公募基金等资管牌照)。至于一些金交所,假借金融资产交易之名行资管之实,是明显的违规业务。
那么定融到底是不是资管呢?笔者认为不是,作为直融类业务,一般定融产品是不会形成资金沉淀的,资金投向有且仅有一个,即挂牌方。与资管业务相比,具体差异几何,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观点三:定融属于私募债,私募债就是定融产品的别称。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属于把问题简单化、理想化了,是在回避定融的交易结构与逻辑,仅仅从其风险高、收益率高,没有被监管明确定性这些表观单纯将其归类为私募债,属于结果论者。但在国外,私募债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在国内,通常也只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