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2017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大强制执行力
核心内容:融资租赁关系是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确立买卖关系,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融资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二是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与公证强制执行;三是房屋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下面为您简单介绍。
三、房屋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关系是双务法律关系,其中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给付特定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承租方负有向出租人(来源:拥财网)给付使用对价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出租人往往先履行了主要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后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在承租人对出租人单方负有给付义务时,租金即可视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当承租人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往往会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时搬离租赁的房屋。故出租人对给付租金的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最看重的,申请强制承租人搬迁才是出租人首选的减损方式。
从法理上看,承租人在单方违约,且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向出租人给付至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给付的租金的义务,承租人的上述两项义务均是单务的、给付型的。在笔者看来,出租人若已经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告知,并以相关条款将上述两项给付内容纳入到强制执行范围中,当承租人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后,出租人是可以向公证机构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与法不悖。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使用权的给付与普通的动产给付有一定区别,与承租人的人身权有涉,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有关人身权、人格权义务履行的请求大多没有被纳入强制执(来源:万奥中国)行的范围。再者,就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而论,强制承租人搬迁也缺少可操作性。所以,现在公证实务中的操作,通常是仅仅执行承租人应付的租金,但如何维护出租人的房屋使用权,特别是当出租人依合同约定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等。
三、房屋租赁关系与公证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关系是双务法律关系,其中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给付特定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承租方负有向出租人(来源:拥财网)给付使用对价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出租人往往先履行了主要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后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在承租人对出租人单方负有给付义务时,租金即可视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当承租人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往往会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时搬离租赁的房屋。故出租人对给付租金的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最看重的,申请强制承租人搬迁才是出租人首选的减损方式。
从法理上看,承租人在单方违约,且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承租人也有向出租人给付至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给付的租金的义务,承租人的上述两项义务均是单务的、给付型的。在笔者看来,出租人若已经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告知,并以相关条款将上述两项给付内容纳入到强制执行范围中,当承租人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后,出租人是可以向公证机构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与法不悖。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使用权的给付与普通的动产给付有一定区别,与承租人的人身权有涉,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有关人身权、人格权义务履行的请求大多没有被纳入强制执(来源:万奥中国)行的范围。再者,就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而论,强制承租人搬迁也缺少可操作性。所以,现在公证实务中的操作,通常是仅仅执行承租人应付的租金,但如何维护出租人的房屋使用权,特别是当出租人依合同约定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