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2014
建筑企业资质年检
201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4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2013年度在建筑市场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核查被责令整改的企业。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内容
1、2013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3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数据除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满足核查标准外,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有效且“三类人员”符合要求。
4、企业在2013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核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企业申报数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批后做出相应的核查结论。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请各单位自行组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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