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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具体条件有哪些?

2020年04月02日 13:31 收藏 分享

  •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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